为保障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培养在校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市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控制吸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校园内,除指定吸烟亭外,均为非吸烟区。非吸烟区全面实施禁烟,各年级学生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做到非吸烟区域无人吸烟,无烟蒂,无流动吸烟,营造良好的无烟环境。
第三条 全体学生应充分认识到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增强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学生之间应互相监督,自觉执行非吸烟区禁烟规定。
第四条 所有学生均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非吸烟区内,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敬烟,不得劝说、鼓励他人吸烟,也不得接受他人敬烟。
第五条 在非吸烟区违反禁烟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第一次发现,由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由二级学院安排参加不少于30分钟的义务禁烟宣传教育、学习活动;
(二)第二次发现,在班级进行检讨,由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三)三次及以上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校级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奖资格;身为学生干部的,给予免职处理;造成消防隐患的,按《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校、二级学院在学生宿舍检查和学校学管值班巡查时,应将学生在非吸烟区吸烟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内容,杜绝消防安全隐患。凡是在寝室内发现烟头,无当事人承担责任时,寝室内全体成员共同承担,由二级学院安排参加不少于30分钟的义务禁烟宣传教育、学习活动。
第七条 学校校区内全面禁售烟草,一经发现,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没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学校设立兼职控烟监督员进行巡视,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应通过主题班会、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学生非吸烟区禁烟管理规定》。全体教工在校园内任何时间遇到学生在非吸烟区吸烟,马上进行制止,并记录其班级、学号、姓名,报二级学院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所负责班级学生因违反禁烟规定违纪,记入辅导员、班主任的月考核违纪率,作为月考核依据。
第十条 学生党员、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全体学生干部要带头自觉遵守《学生非吸烟区禁烟管理规定》,同时有制止、检举违反规定吸烟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违反禁烟规定举报电话,请广大学生共同监督。举报电话:022-81125358。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