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学生更好地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比赛、社会实践、调研、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纪律处分,适用于以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二)侵犯公私财产权益;
(三)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四)损害国家、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
(五)学术不端、违反学习、考试纪律;
(六)扰乱社会及学校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七)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八)其他违纪行为。
第七条 学校视学生违法违纪情节轻重相应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可以二级学院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纪律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纪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纪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者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或者虽构成刑事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胁迫、诱骗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违法违纪,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多次违纪的,从重或加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对纪律处分设置期限(以下简称处分期)。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为八个月;
(三)记过处分,处分期为十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即为处分期,处分期为一年。
处分期满,纪律处分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九条 学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校园环境卫生破坏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条 受处分学生,学校取消当(学)年各类评优和奖励资格;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教务部发给学习证明,不得复学。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前,违纪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的资格(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免试推荐本科等的申请资格)相应取消。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可以撤销(或者按规定程序提请颁发、授予机构撤销)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对参与、支持和鼓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以下行为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开除学籍;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被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別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没收赃物上交相关部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占用、隐匿、毁弃、损坏他人财产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毁、破坏或者擅自使用任何方式改变校园公共建筑、宿舍、公共设施现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有其他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损害学校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转借或使用他人学生证、校园卡等有效证件,造成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财产损失;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财产损失。
第二十条 对故意损坏学校图文信息中心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动用或故意损毁安全设施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擅自动用应急照明灯,但未造成损坏和未影响紧急情况时正常使用的;
2.非紧急情况下擅自开启金刚纱网窗的,但未造成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故意损毁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灯及供电线路,但未影响紧急情况时正常使用的;
2.堵塞、破坏疏散门或门锁(包括电磁锁及控制系统),但未影响紧急情况时安全疏散的;
3.非紧急情况下擅自破坏金刚纱网窗的,但未造成后果的;
4.破坏、改装安全用电识别装置的;
5.擅自动用消防设备的,但未造成后果的。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动用或故意损毁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灯及供电线路,造成紧急情况时不能正常使用的;
2.堵塞、破坏疏散门或门锁(包括电磁锁及控制系统),影响紧急情况时安全疏散的;
3.非紧急情况下破坏或开启金刚纱网窗的,造成外人非法入室或室内物品被盗等后果的;
4.破坏、改装安全用电识别装置后,本人或他人使用电热器具造成后果的。
5.擅自动用消防设备,造成后果的;破坏消防设备设施及视频监控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 对挑逗滋事、打架斗殴的策划、组织、参与、作伪证及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策划、组织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他人纠纷过程中,以任何理由、方式故意偏袒一方面,推波助澜,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作伪证,致使调查受干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而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八)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包括聚众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谩骂、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恐吓、威胁他人或者恶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偷窥、偷拍等,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非法占有、隐匿、毁弃等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电子邮件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损害国家、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在个人活动或者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学校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代表学校以及所属各类机构(组织),或者以学校以及所属各类机构(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或者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对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按《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育考试违规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旷课、迟到、早退或扰乱课堂秩序的,按《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剽窃、抄袭他人学习、实践或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或涂改各种证明、证件,私刻仿造公章、仿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涂改伪造成绩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公寓及宿舍内)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期间或宿舍熄灯后,大声喧哗、设备使用音量过大、唱歌、弹奏乐器、嬉闹等严重打扰他人,扰乱管理秩序或学生生活秩序的行为,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从事、组织或者参与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宣传宗教教义或者组织、参与散发传教宣传品等传教活动的,穿着极端宗教服饰、佩戴或携带含极端宗教标识物品的,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或者有宗教极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通过欺骗、胁迫、煽动等方式组织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有酗酒滋事、哄闹、煽动滋事、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物品及设施等扰乱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煽动、组织聚众破坏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使用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的,令其改正后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的,令其改正后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容留无住宿资格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容留无住宿资格人员或让校外人员进入宿舍,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四)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公寓门禁要求,采用尾随他人、擅闯闸机等违规方式出入宿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对有屡教不改、不听劝阻且有过火行为、晚间跳窗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生公寓作息时间,未经请假,晚归屡教不改(3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晚点名不在宿舍且未能如实告知所在位置及情况、欺瞒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利用冒名顶替等欺瞒方式晚点名,顶替人和被顶替人均给予警告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采用翻墙、翻越护栏、破坏护栏等违规方式外出校园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饲养、存放各种动物,经教育不改的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擅自拆卸、故意破坏宿舍各种家具等设施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违反宿舍用电等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违规使用各种灶具、电器等给予警告处分;宿舍焚烧物品、使用明火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情隐患、火警出警、网络舆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宿舍存放、使用管制枪支、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放射性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学生公寓未经许可,无证经营,经教育不改的,没收商品,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违反学生公寓安全文明卫生管理规定,多次教育,整改效果不佳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不服从或不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管理,谩骂、侮辱、恐吓、殴打宿舍管理人员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的,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制造或故意传播、应用计算机病毒等恶意代码,或者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校园交通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保密工作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转借学生证、一卡通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一卡通等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擅自以学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利用学校或有关机构(组织)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发布不当信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设置或者散发宣传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参加或组织他人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包括建立宗教团体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运营或利用信息网络平台进行非法宗教宣传、参与或强迫他人参与地下学经活动、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领导或参加非法社团、反动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以各种方式影响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学校遇到重大事项采取紧急预案期间,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进行各类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传播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校内公共场所擅自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其他扰乱社会及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妨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作伪证或者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从事非法商业活动,或者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电话、电子邮箱或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有其他扰乱社会及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传看、制作、张贴、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淫秽资料、媒介,或者其他非法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相应处分:
1.参与赌博或者明知涉及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组织聚众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内,参与聚众赌博的或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赌场、赌具、赌资或望风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以任何形式参与博彩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有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非法持有、吸食、注射、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贩卖、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等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外出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对在校内外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其它活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事后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良好的;
(三)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违纪后,拒不交代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态度恶略的;
(七)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或胁迫他人违纪的;
(八)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曾两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应当加重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期及其他处理
第四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所有处分在处分期满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且复查决定与原处分决定发生变化的,按复查决定执行,但复查后减轻处分的处分期仍自原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决定暂缓执行原处分决定的,暂缓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处分期。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期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四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规行为但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校办会议批准,可以延长察看期半年或者一年,察看期累计不超过两年;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规行为且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经校办会议批准,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准予毕业。
第四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由二级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有关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教务部上报备案。
第五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学生涉嫌违纪的,应当及时向主管机构报告,重要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重大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涉嫌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对学生涉嫌违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立项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审议。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已由司法机关首先介入的,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及时立项;主管机构或者二级学院首先发现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及时立项。学校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校规校纪予以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予以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条 对于案情复杂或性质恶劣的学生违纪事件,或者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学校党委保卫工作部和驻校民警调查。学校党委保卫工作部和驻校民警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相应二级学院和学校职能部门,由相应部门协同二级学院按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二级学院的学生时,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持下,由相关二级学院协调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二级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具体程序如下:
(一)呈报程序
1.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一切违反校规、校纪事件,二级学院委派专人负责处理,即调查、取证、核实、组织材料。
(1)当值(或现场)人员对当时情况的记录。
(2)学生本人对当时情况的描述及认识态度。
(3)该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意见。
(4)该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意见。
依据《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委派专人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报部务会审议通过。
2.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应由该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委派专人配合党委保卫工作部与公安机关接洽,并组织材料。
(1)公安机关备案材料复印件(或情况介绍)。
(2)该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意见。
(3)该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意见。
依据《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委派专人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处务会审议通过。
(二)报批程序
1.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系会议按《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组织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逐级报送复核审议。
2.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复核,经部务会审议,提出处理建议。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审议同意,经学生主管校领导批准,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报后,以文件形式由学校公布;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建议,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以文件形式由学校公布。
(三)送达程序
受处分学生的材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专人核实,经审批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出具《学校违纪、违规学生处理决定送达书》一式四份。按党委学生工作部通知,受处分学生本人到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管理部门签领(学生自留一份、二级学院学生管理部门一份、党委学生工作部一份、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一份)。学生本人如对处理结果存在疑义,按照《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五十二条 处分解除时限。学生受到处分后表现良好,却有悔改表现,自受处分之日起,到处分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二级学院党政联系会审议可解除处分。毕业前三个月内受到处分,不得申请解除。
第五十三条 处分解除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处分期间对自己所犯错误有主动反思过程,处分期内每季度主动和辅导员(班主任)谈心谈话至少1次,经辅导员(班主任)鉴定确有改正表现;
2.受处分期间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没有新的违规违纪行为;
3.已满处分期时限。
(二)满足前款1、2条且有以下情形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1.在全国、全市各项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2.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专业前20名或达到奖学金评选要求的;
3.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的;
4.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十四条 处分解除程序:
1.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须向二级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一式两份)。
2.二级学院对申请人的表现进行考察,确认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且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可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解除处分或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时间不得多于处分期限三分之一。如经二级学院考察,表现较差者,则可延长其期限。延长期限为记过以下为一个月,留校察看及以上为三个月。同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内”,包括本级、本数等;所称的“不足”“超过”,不包括本级、本数等。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原《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